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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的体会与思考(2)

二、复查的工作程序

对于职业性复查的规程和规范,以及对复查结果的评判和处理指引,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范。依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并根据我们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经验,职业健康检查的复查工作应该包括下述工作环节。

1.复查的通知: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个体评价结果可能为“复查”;异常结果中有些属于必检项目,评价为“职业性复查”,检查机构应根据体检结果出具《复查通知书》,一式两份,同时发放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通知书上应详细写明复查者职业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年龄、部门、工种、职业性危害因素、工龄、异常项目;另外还应注明规定时间、需携带的资料和证件,以及复查注意事项,例如:噪声复查者应脱离噪声作业工作场所48h以上。最后是复查机构的地点及负责医生的联系方式。

2.复查的受理和安排:用人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出的报告及《复查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d),组织职业性复查对象到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查。复查时,复查者需携带通知书或通知书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表及复查第二代者居民身份证,单位提供职业卫生现场环境监测资料、主要原辅料一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历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资料。

复查者带齐相关资料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后填写并提交《复查申请单》,负责职业性复查工作医师核对劳动者身份,进人职业健康检查系统进行登记个人信息:采集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头像摄像,根据异常的必检项目对其进行进一步复查,并对有鉴别诊断重大意义的项目进行排查,必要时专科就诊或住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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